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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 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 2024-11-04 15:04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 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数据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深入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制定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推动数据安全、高效、自由有序跨境流动,充分发挥国际数据要素价值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构建有利于增强对优质北京非首都功能吸引力、符合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体系。

第二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高效合规地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及雄安新区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以下简称“雄安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或在雄安自贸试验区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协会和组织等数据处理者。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安全有序:统筹发展与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二)正当必要: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时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对数据主体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数据,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需求导向: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样本,通过清单化方式管理并动态更新,增强数据跨境流动的便利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五条分类分级

(一)结合雄安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高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产业发展需求,以跨境需求最迫切的典型场景为切入口,对跨境数据进行分类管理。

(二)按照《数据安全法》要求,跨境数据分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3个级别,一般数据自由流动,重要数据需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核心数据禁止跨境。

第六条清单管理

针对跨境流动一般数据动态制定一般数据清单,针对跨境流动重要数据建立重要数据目录,依照清单或目录开展日常备案、评估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管理部门职责

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雄安新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工作统筹推进协调机制,具体工作包括:

(一)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并统筹协调相关事宜;

(二)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制定和更新数据跨境流动清单;

(三)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跨境流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风险防范工作;

(四)接受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数据跨境流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数据处理者职责

(一)数据处理者应积极参与一般数据清单、重要数据目录的研究制定;

(二)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数据跨境活动过程中,应主动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做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主动识别并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出境备案或评估;

(三)数据处理者应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核查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实施

第九条一般数据清单管理

(一)在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雄安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一般数据清单。

(二)数据处理者对在一般数据清单内的数据,可向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登记备案,并在满足相关管理要求下自由流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数据跨境活动,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雄安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

(三)一般数据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及时公布,一般数据清单调整后,数据处理者应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重要数据目录管理

(一)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雄安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管理范围的重要数据目录,报经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数据处理者对重要数据目录内的数据,可通过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三)重要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及时公布,重要数据目录调整后,数据处理者应主动识别,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五章监督处置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雄安新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跨境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抽查,数据处理者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违规处置

若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可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暂停或终止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处理者需继续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应按照要求整改,根据数据分级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或备案。

第十三条违规追责

数据处理者对自身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安全性、合规性等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现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

(一)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雄安新区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协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五条鼓励与支持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行业协会等各方参与制定相关领域的重要数据目录和一般数据清单,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六条解释与期限

本办法由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雄安新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录相关名词解释

1.核心数据:对领域、群体、区域具有较高覆盖度或达到较高精度、较大规模、一定深度的重要数据,一旦被非法使用或共享,可能直接影响政治安全。主要包括关系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的数据,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其他数据;

2.重要数据: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的数据,一旦被泄露或篡改、损毁,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仅影响组织自身或公民个体的数据,一般不作为重要数据;

3.一般数据: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外的其他数据;

4.数据分类:按照数据具有的某种共同属性或特征,采用一定原则和方法进行区分和归类,以便于管理和使用数据;

5.数据分级:数据分级的目的是差异性保护数据安全,按照数据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后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合法权益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对跨境数据进行分级,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安全策略制定和分级监管提供支撑。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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